2018年07月19日星期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的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根据深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深车改办〔20181号)文件精神,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学校公务用车的工作实际和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处、直属单位、学院、研究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学校现有的各类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以下3类: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定向保障用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二)综合保障业务用车:校领导统一公务活动、机要通信、应急服务的机动车辆;

(三)后勤服务用车:后勤保障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配备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经济适用、节约使用、管理规范、监管问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回学校停放的规定。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车辆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公务车辆使用情况,对违反公务用车规定和公车私用的行为,严格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综合保障业务车辆和后勤服务车辆的外观需统一喷涂“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的标识。

第七条 公务车辆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公务、机要通信、应急服务、综合保障业务等公务活动。学校大型会议、学术活动、外事活动、外联调研等重要公务活动采取社会化租赁方式保障出行。

第八条 使用公务车辆应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出车。

第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深圳市外出差的,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调度、保养维修、车检考核、费用交纳等管理工作。学校办公室应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公务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车队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务车辆使用的日常事务:

(一)负责公务车辆调配;

(二)负责建立公务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车辆保养维修、车辆安全管理等规定;

(三)负责公务车辆涉及的保养费、维修费、洗车费、路桥费、油费、停车费、保险费等各类费用的报销初审工作;

(四)负责公务车辆的购置、年检、保险购买、报废申办等工作;

(五)定期统计公务车辆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定期检查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情况;

(七)及时处理公务车辆涉及的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 车辆运行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严格执行预算和决算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落实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包括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洗车、路桥、用油、停车、保险、年检等公务车辆日常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学校各单位因业务需要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纳入各单位行政交通费用或相关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的预算编制工作,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公务车辆费用报销程序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车队应设立公务车辆保养维修登记本,记录所有公务车辆历次保养维修情况。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定期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原则上须送到学校定点的保养厂、维修点。

如因特殊原因需在非学校定点的保养厂、维修点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零配件,须选择政府公务车维修预选供应商,提前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务车辆特殊保养、维修、加油申请表》,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保养或维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应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检验,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车辆用油及其它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油卡“一车一卡、对号加油”制度,严禁“公卡私用”。所有公务车辆在深圳市内原则上须在定点油站通过公务油卡加油,因特殊情况出现当月定额不足、油卡故障,无法实现“一车一卡、对号加油”的,须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务车辆特殊保养、维修、加油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加油后需按照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油卡定额管理,将加油量与行驶里程挂钩。不得配备机动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公务油卡为私家车辆或外单位车辆加油。

第二十条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车队负责人须将公务车辆保养费、维修费、洗车费、路桥费、油费、停车费、保险费等各类费用支出情况制成报表存档。

第六章 车辆驾驶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严格执行行车守则,做到文明行车,安全行车。

第二十二条 车辆驾驶人应认真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校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酒后开车;

(二)严禁超速开车;

(三)严禁带故障上路;

(四)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禁将公务车辆私自借与其它单位或个人。

如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按照事件严重性对车辆驾驶人给予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规定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车辆驾驶人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车辆驾驶人应遵章守法,安全行车。如违反交通规则,须自行负责违规处理事宜并承担处罚费用。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务用车申请表

2.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务车辆特殊保养、维修、加油申请表